一、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或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逐欄詳細填寫(住址欄位依最新身分證件戶籍地址填載),由聲請人全體董事、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相關附件參考範例):(第3至9項文件應提出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正本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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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1份。
註:財團法人組織型態之廣播電視等事業,依廣播電視法第13、14條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5、16條規定,董、監事均須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許可。 -
捐助及組織章程一份(捐助章程由捐助人、遺囑或 遺囑執行人定之,章程之內容應符合民法總則之規定,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註: 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捐助章程關於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之修訂,應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故捐助章程有關上開事項,不得規定由董事會自行修訂,亦即董事會僅有擬議權限。 -
捐助人會議紀錄(議定捐助章程及遴聘首屆董事,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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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董、監事會議紀錄(選舉董事長、常務董事、常務監事等),且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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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事名冊1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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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董、監事願任同意書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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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印信(圖記)及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印信(圖記)及簽名式或印鑑式應與聲請書等文件之簽名或印鑑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章或簽名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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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清冊正本及其證明文件1份:
(1)財產清冊與證明文件應相符,所捐財產已不存在者,不得列入。
(2)不動產者應附所有權人之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
(3)動產者應附銀行存款證明或公司股票證明等。 -
捐助人名冊。捐助財產者應附承諾書,如係不動產者併附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如係動產者併附銀行存款證明或公司股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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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身分證影本須字樣清晰、無反光,依名冊順序排列張貼或影印於A4紙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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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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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