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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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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稱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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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聲請書每欄均須填寫,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法人名稱欄位填載「新法人名稱」。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原法人名稱社團法人000000變更為新法人名稱社團法人000000。
(2)法人印信變更。
(3)變更章程名稱及第1條條文。

3、聲請人由現任半數以上理事具名、蓋用印鑑章(留存於法院登記之印鑑),並加蓋新法人圖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勿寄現金。)


 三、應附文件:(第3、4、5、6、8項加蓋法人圖記)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
2、更名後法人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得提出經主管機關驗印之圖記印模代替)
3、經主管機關核備之新章程(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及原章程正本各1份。
4、變更前及變更後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
5、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正本及出席簽到表。

(1)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章程、法人名稱及法人圖記。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3)會議紀錄出席人數與簽到表人數需一致。

6、變更後之法人印信(圖記)式正本2份。
7、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8、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以法人名義由理事長蓋印鑑章(如採簽名式登記則應簽名)、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註:煩請留聯絡人之電話、傳真、e-mail及手機號碼。

  • 發布日期:110-05-21
  • 更新日期:110-05-2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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