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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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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連結影片,為衝人氣卻賠上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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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柏銘

這天,小寶一起床便迫不及待打開電腦,關心自己成立的「寶裡寶氣」部落格人氣指數是否上升。

章小寶,今年十一歲,是六法國小五年級學生,平時喜歡遨遊網路世界,暑假期間更是整天與電腦為伍,不是玩網路遊戲,就是用MSN跟死黨談天,或是利用部落格記錄自己的生活點滴。

自從成立部落格以來,小寶總是挖空心思,希望部落格的人氣指數快速提升。「唉!點閱人數還是這麼少。」小寶失望的坐在電腦前,突然靈機一動,露出得意的笑容。

原來前幾天,他在國外網站看見許多未經授權的卡通影片供人欣賞或下載,這些卡通都是時下最熱門的,深受小朋友喜愛。小寶利用連結方式將卡通影片貼在部落格上,希望藉此提升部落格的點閱人數。果然,部落格的人氣指數迅速上升,卻也為小寶惹來麻煩。

請問:小寶的行為觸法嗎?


依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款:

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該條中所謂的「向公眾提供」,依照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872號判決見解,認為並不以利用人確有實際傳輸或是接收的舉動為必要,只要是處於可以傳輸或是接收狀態就已足夠。

案例中,小寶將未經授權的卡通影片連結貼在自己的部落格上,無論是否有人已經利用該超連結下載或觀賞影片,都已經構成「著作權法」中公開傳輸的行為。而小寶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對他人著作進行公開傳輸,便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近來,電視新聞不時報導小學生因為法律常識不足而發生類似的觸法事件,令人遺憾。在網路科技快速發展的現代,人人幾乎脫離不了接觸網路或利用網路的各項功能,如何正確且合法的應用網路,尊重並保障著作權人的權益,是現代人必須留意且加強的知識。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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