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處分係少年法庭對於觸犯刑罰法律或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的少年,為決定是否交付保護處分,或以裁定何種保護處分為宜,而交付少年調查官進行6個月期間以內之觀察。
觀察之實施方式,以監督為原則。少年應自行或由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陪同,定期向少年調查官報到,遵守少年調查官之指示。少年調查官得前往少年之家庭、學校或工作場所進行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