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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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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是否可因少年不聽管教,在保護管束執行期間表現不佳,要求少年法庭改付感化教育?或因少年表現良好而請求免除少年之保護管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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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於執行保護管束中若違反規定,經勸導仍無效果,少年保護官會在認為有必要且符合條件的情形下向法官聲請將少年留置於少年觀護所1至5天。如少年仍無改善將可能撤銷保護管束改以感化教育處分。不過上述處分均需法定條件及程序,並非立即隨意為之。主要認為隔離少年係最後手段,應先嘗試各種方法協助少年,處罰、威嚇未必有助益且效果屬於暫時性震撼。最終仍是需面對少年行為問題發生原因的處理,家長有必要改變本身管教認知。少年表現不佳,不聽管教,少年家長亦可與少年保護官研商,以明瞭保護管束是否確實難以收效,再行決定是否由少年保護官提出撤銷保護管束,所餘期間令入感化教育之聲請。

依規定少年保護管束之執行已逾6個月,著有成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或因事實上之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少年保護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得請求聲請免除保護管束之執行。實務上,若少年均能遵守相關規定,且評估其生活穩定、交友與行為觀念已朝正向發展,少年保護官將會向法官聲請提前免除。一般而言,至少約需執行1年至1年半左右,依個案狀況而定。且保護管束執行並非欲處罰少年,旨在協助輔導少年,若少年狀況不佳、不符合條件,過早結案反不利少年正向成長。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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