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少年有正當工作或是正常就學,可以持因工作或就學之故,不克於上班時間報到之工作證明或就學中未缺曠課證明,在少年保護官同意下,可以酌定執行方式。
保護管束必須對少年行為與生活定期作了解,且須適時與少年晤談以協助少年改變行為。如間隔過久將欠缺時效性亦無法監督與觀察少年,
因此仍有必要視少年情況約半個月至1個月間與少年會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