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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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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管束之執行是不是一定要每個月到法院報到?能不能間隔久一點才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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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少年有正當工作或是正常就學,可以持因工作或就學之故,不克於上班時間報到之工作證明或就學中未缺曠課證明,在少年保護官同意下,可以酌定執行方式。

保護管束必須對少年行為與生活定期作了解,且須適時與少年晤談以協助少年改變行為。如間隔過久將欠缺時效性亦無法監督與觀察少年,

因此仍有必要視少年情況約半個月至1個月間與少年會面。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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