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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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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及審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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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庭)處理事件及審理流程


按少年事件處理法係處理少年事件主要依據,也是少年法制的基本法律。其內容主要是規範少年之觸法行為和虞犯行為、少年法院的組織,及如何踐行調查、審理程序、執行保護處分等事項。有關少年法院(庭)處理之事件及審理流程,析述如下:

一、少年法院(庭)處理事件

少件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27條及第85條1規定,少年法院(庭)管轄之事,共包括下述三類:

(一)觸法行為: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虞犯行為: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其性質及環境,而有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1. 兒童保護事件(兒童係指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指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2. 少年保護事件(少年係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
    •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 參加不良組織者。
    •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3. 少年刑事案件(少年行為時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 

(1) 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2) 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 
(3)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二、少年法院(庭)審理流程

        少年法院(庭)處理事件及審理流程

 

  • 發布日期:110-05-05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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