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頒「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對於檢舉人之保護措施如下:
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所或居所有保密義務。 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有關資料,除有絕對必要者外,應予保密,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無故洩漏者,應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之。 檢舉人之安全,應予保護,對檢舉人威脅、恐嚇或其他不法行為者,應依法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