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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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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如遇不肖律師,應向何機關陳訴或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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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按律師有違反律師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22條、第24條、第26條、第28條至第37條之行為者;或有犯罪之行為,經判刑確定者;或有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即應付懲戒,律師法第39條定有明文。
  2. 按律師法第40條規定:「律師應付懲戒者,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或地方法院檢察署依職權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其因辦理第20條第2項事務應付懲戒者,由各該主管機關逕行送請處理。(第1項)律師公會對於應付懲戒之律師,得經會員大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第2項)」
  3. 綜上,律師如有律師法第39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一般民眾即可檢具相關事證,逕向律師法第40條所列權責機關或律師公會舉發並依法處理。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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