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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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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公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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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禧你們要結婚啦 !! 

【請注意】

  • 自97年5月23日起,民法第982條將結婚要件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 

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要結婚的民眾可以不舉行結婚儀式,而由結婚雙方填寫「結婚書約」後,偕同至其中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即可。 
民眾可以直接在各縣市政府民政局或各戶政事務所網頁下載「結婚書約」或向戶政事務索取。至於,如何填寫「結婚書約」及辦理結婚登記,請逕向戶政事務查詢。

  • 結婚要件改為「登記婚」後,如果民眾仍希望於公證處舉行公證結婚儀式時,可向本處預約公證結婚。 

但須注意者,所謂之公證結婚,事實上是指「結婚書約」之公證,換言之,公證完成後雖然發給「結婚書約公證書」,仍必須由雙方持「結婚書約公證書」偕同至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後,始生結婚效力。


 

請求辦理公證結婚之手續


一、選定公證日:結婚日正常上班日均可選擇。

二、預約公證:請於預定之結婚日至少三天前,得親自或委由親友向公證處辦理預約登記。

(一)、預約登記時,應提出下列文件:

  • 新郎、新娘及兩位證人之身分證、印章。
  1. 已離婚或前配偶已歿者,若身分證尚記載有配偶時,則須提出戶籍謄本為證明。
  2. 兩位證人於結婚當日必須到場。
  3. 請切記! 不得在公證結婚完成前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若辦理公證前已完成結婚登記者,預約之結婚當日,公證人亦將以該婚姻已成立生效而予以拒絕公證結婚之請求,請結婚人應行注意。

 

  • 結婚人有下列之情形者,應另行提出之證明文件:
  1. 未成年人 :男須滿十八歲,女須滿十六歲者:

    應提出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身分證、印章及戶籍謄本。
    結婚當日,法定代理人應到場。
    無法到場時,應事先陳明並提出其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

  2. 外國人或華僑 : 應提出護照及其本國出具之單身證明書 。

 ※「單身證明書」須經我國外交部駐外單位之驗證及外交部之覆驗。

 

(二)、費用:非假日新台幣1000元,例假日1500百元。(中文) (不含請求書表費用)

(三)、公證預約後:

  1. 證人於結婚當日若無法到場而需更換證人時,請備妥更換之證人其身分證及印章,於結婚 日前至本公證處辦理更換證人之事宜。
  2. 若結婚日有需順延之事由者,應於公證結婚日前告知本處為之;否則若無故不到場或請求 停止者,經結案後,欲辦理公證結婚時,則須重新聲請並繳費。
  3. 除證人外,歡迎其他親友到場觀禮;要照相者,請自行準備。

三、 公證當日: 

  • 服裝儀容:穿著應注意整齊、莊重;若不穿著結婚禮服者,新娘請著裙裝,新郎請著襯衫、西裝褲及皮鞋,請勿著T恤、牛仔褲或拖鞋。
  • 報到及繳費: 

新郎、新娘、兩位見證人,結婚人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等,均應親自到場,並提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到公證處辦理報到及繳費。

  • 結婚儀式及結婚書面之簽署及發給「結婚書約公證書」。

四、結婚登記:

公證完成後,仍必須由結婚雙方偕同並持「結婚書約公證書」至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後,始生結婚效力。(有關如何辦理結婚登記,請逕向戶政事務查詢)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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