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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公證結婚
恭禧你們要結婚啦 !!
【請注意】
- 自97年5月23日起,民法第982條將結婚要件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
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要結婚的民眾可以不舉行結婚儀式,而由結婚雙方填寫「結婚書約」後,偕同至其中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即可。
民眾可以直接在各縣市政府民政局或各戶政事務所網頁下載「結婚書約」或向戶政事務索取。至於,如何填寫「結婚書約」及辦理結婚登記,請逕向戶政事務查詢。
- 結婚要件改為「登記婚」後,如果民眾仍希望於公證處舉行公證結婚儀式時,可向本處預約公證結婚。
但須注意者,所謂之公證結婚,事實上是指「結婚書約」之公證,換言之,公證完成後雖然發給「結婚書約公證書」,仍必須由雙方持「結婚書約公證書」偕同至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後,始生結婚效力。
請求辦理公證結婚之手續
一、選定公證日:結婚日正常上班日均可選擇。
二、預約公證:請於預定之結婚日至少三天前,得親自或委由親友向公證處辦理預約登記。
(一)、預約登記時,應提出下列文件:
- 新郎、新娘及兩位證人之身分證、印章。
- 已離婚或前配偶已歿者,若身分證尚記載有配偶時,則須提出戶籍謄本為證明。
- 兩位證人於結婚當日必須到場。
- 請切記! 不得在公證結婚完成前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若辦理公證前已完成結婚登記者,預約之結婚當日,公證人亦將以該婚姻已成立生效而予以拒絕公證結婚之請求,請結婚人應行注意。
- 結婚人有下列之情形者,應另行提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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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 :男須滿十八歲,女須滿十六歲者:
應提出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身分證、印章及戶籍謄本。
結婚當日,法定代理人應到場。
無法到場時,應事先陳明並提出其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 -
外國人或華僑 : 應提出護照及其本國出具之單身證明書 。
※「單身證明書」須經我國外交部駐外單位之驗證及外交部之覆驗。
(二)、費用:非假日新台幣1000元,例假日1500百元。(中文) (不含請求書表費用)
(三)、公證預約後:
- 證人於結婚當日若無法到場而需更換證人時,請備妥更換之證人其身分證及印章,於結婚 日前至本公證處辦理更換證人之事宜。
- 若結婚日有需順延之事由者,應於公證結婚日前告知本處為之;否則若無故不到場或請求 停止者,經結案後,欲辦理公證結婚時,則須重新聲請並繳費。
- 除證人外,歡迎其他親友到場觀禮;要照相者,請自行準備。
三、 公證當日:
- 服裝儀容:穿著應注意整齊、莊重;若不穿著結婚禮服者,新娘請著裙裝,新郎請著襯衫、西裝褲及皮鞋,請勿著T恤、牛仔褲或拖鞋。
- 報到及繳費:
新郎、新娘、兩位見證人,結婚人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等,均應親自到場,並提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到公證處辦理報到及繳費。
- 結婚儀式及結婚書面之簽署及發給「結婚書約公證書」。
四、結婚登記:
公證完成後,仍必須由結婚雙方偕同並持「結婚書約公證書」至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後,始生結婚效力。(有關如何辦理結婚登記,請逕向戶政事務查詢)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