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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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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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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認)證事件之性質,若可以授權代理者,得例外由代理人到場並提出:
一、請求人本人相關之身分證明文件 [請參 公證或認證時之共通注意事項 ] 
二、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三、依下列經合法授權代理之證明:

(一)請求人為個人(自然人):

  1.  授權書 (簽名並蓋有印鑑章)

  2. 印鑑證明書(戶政機關核發六個月內)

(二)請求人為商號、或公司以外之法人等:

  1.  授權書 (簽名並蓋有商號或法人印鑑章)

  2. 印鑑證明書(商號或法人主管機關核發六個月內)

(三)請求人為公司:

  1. 授權書 (蓋用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表上相同的公司大小印章)

  2. 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表(卡),以下稱「事項卡」:

  • 事項卡正本之核發係在六個月以內者:

應提出該事項卡正、影本,該影本並請加蓋公司大小印鑑章以留存公證處。

  • 事項卡正本之核發係在六個月以上者: 

應提出公司主管機關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正本,留存公證處。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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