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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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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000226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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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杰   
送達代收人 黃瑞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本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000226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林進義、林進發
85年9月6日
86年3月6日
1,800,000元

002
林源富、林明賜
83年5月7日
83年11月7日
12,000,000元

003
陳純忠、詹嬿仙、王美玲
86年9月19日
86年12月19日
5,500,000元

004
陳純忠、詹嬿仙、王美玲
86年7月25日
86年10月25日
1,325,000元

005
林寶英、張欽原
86年3月10日
86年9月10日
2,000,000元

006
吳治政、吳治國、吳治邦
83年10月20日
84年2月24日
3,000,000元

007
劉月霞、劉雪玉
84年5月25日
84年11月25日
3,500,000元

008
洪棋忠、陳樹林
85年1月10日
85年7月10日
2,800,000元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檔案下載

  • print_temp63927pdf
  • 發布日期:110-11-01
  • 更新日期:110-11-0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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