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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000296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林詠勝
送達代收人 林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支票附表編號「003」之記載,應更正為
支票附表編號「001」。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 發布日期:108-12-30
- 更新日期:108-12-3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