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公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花盒子生活館
           
法定代理人 林志澤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160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花盒子生活館
林志澤
第一商業銀行
北斗分行
111年6月25日
1,875元
3063135
 
002
花盒子生活館
林志澤
第一商業銀行
北斗分行
111年6月25日
3,870元
3063137
 
003
花盒子生活館
林志澤
第一商業銀行
北斗分行
111年6月25日
2,850元
3063138
 
004
花盒子生活館
林志澤
第一商業銀行
北斗分行
111年6月25日
5,062元
3063139
 
005
花盒子生活館
林志澤
第一商業銀行
北斗分行
111年6月25日
1,130元
3063140
 
006
花盒子生活館
林志澤
第一商業銀行
北斗分行
111年6月25日
1,010元
3063142
 
007
花盒子生活館
林志澤
第一商業銀行
北斗分行
111年6月25日
6,735元
3063144
 
008
花盒子生活館
林志澤
第一商業銀行
北斗分行
111年6月25日
2,475元
3063145
 
009
花盒子生活館
林志澤
第一商業銀行
北斗分行
111年6月25日
21,054元
3063146
 
010
花盒子生活館
林志澤
第一商業銀行
北斗分行
111年6月25日
1,920元
3063149
 
011
花盒子生活館
林志澤
第一商業銀行
北斗分行
111年6月25日
1,876元
3063153
 
012
花盒子生活館
林志澤
第一商業銀行
北斗分行
111年6月25日
1,200元
3063155
 
013
花盒子生活館
林志澤
第一商業銀行
北斗分行
111年6月25日
4,620元
3063159
 
014
花盒子生活館
林志澤
第一商業銀行
北斗分行
111年6月25日
10,500元
3063161
 
015
花盒子生活館
林志澤
第一商業銀行
北斗分行
111年6月25日
16,146元
3063162
 
016
花盒子生活館
林志澤
第一商業銀行
北斗分行
111年6月25日
2,360元
3063163
 
017
花盒子生活館
林志澤
第一商業銀行
北斗分行
111年5月25日
5,675元
3063121
 
018
花盒子生活館
林志澤
第一商業銀行
北斗分行
111年3月25日
950元
3054457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發布日期:112-10-30
  • 更新日期:112-10-3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