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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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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000139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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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譚慶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139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譚慶龍
第一商業銀行
溪湖分行
112年6月10日
75,000元
QA7999953
 
002
譚慶龍
第一商業銀行
溪湖分行
112年7月10日
75,000元
QA7999954
 
003
譚慶龍
第一商業銀行
溪湖分行
112年8月10日
75,000元
QA7999955
 
004
譚慶龍
第一商業銀行
溪湖分行
112年9月10日
75,000元
QA7999956
 
005
譚慶龍
第一商業銀行
溪湖分行
112年10月10日
75,000元
QA7999957
 
006
譚慶龍
第一商業銀行
溪湖分行
112年11月10日
75,000元
QA7999958
 
007
譚慶龍
第一商業銀行
溪湖分行
112年12月10日
75,000元
QA7999959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發布日期:112-07-06
  • 更新日期:112-07-0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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