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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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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000114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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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阮小台即嚴渝生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股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114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272702-8
1
100
0167325
002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378546-2
1
88
0167325
003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499629-5
1
95
0167325
004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608373-4
1
76
0167325
005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706017-4
1
54
0167325
006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792564-2
1
91
0167325
007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875532-9
1
97
0167325
008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950126-2
1
56
0167325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發布日期:112-05-29
  • 更新日期:112-05-2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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