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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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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88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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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廖新吉  
      廖英宏  
      廖英淙  
      廖婉眞  
      廖朱靜娟 
前列廖新吉、廖英宏、廖英淙、廖婉眞、廖朱靜娟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隆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股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88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友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536
 
536
5360
股東:廖新吉
002
友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071~1310
 
240
2400
股東:廖英宏
1541~1710
 
170
1700
003
友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791~890
 
100
1000
股東:廖英淙
1711~1940
 
230
2300
004
友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891~1070
 
180
1800
股東:廖婉眞
1941~2000
 
60
600
005
友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537~790
 
254
2540
股東:廖朱靜娟
1311~1540
 
230
23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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