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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000036號許博竣之裁定、審理傳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陸月肆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木113簡上36字第113001486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許博竣之刑事裁定及113年8月8日上午9時30分審理傳票各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簡上字第36號許博竣詐欺等案件。
二、原訂113年8月1日上午9時30分庭期取消,改為113年8月8日上午9時30分進行審理程序。
三、應送達許博竣之113年8月8日上午9時30分審理傳票及刑事裁定各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