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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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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66605號許嘉雄之拍賣通知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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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
地    址: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
傳    真:04-8349802
承 辦 人:庚股書記官
聯絡方式:04-8343171轉2057、2056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12司執庚66605字第1134026887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民國113年6月4日下午3時整在民事執行處投標室,就債務人許嘉雄(即許嘉義之繼承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實施第1次公開拍賣,債務人請屆時到場,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6605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即繼承人許嘉雄(即許嘉義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許嘉雄(即許嘉義之繼承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實施第1 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02條第1項及113條準用第63條規定辦理。
  三、債務人如已清償或有停止執行之原因者,應迅速聲明,如時間緊迫,請於拍賣期日開標前到場聲明,否則照常進行拍賣程序。
  四、債權人對本次拍賣之不動產,於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時,如依法得承受,並願照拍賣最低價額承受者,應於拍賣期日到場,並於該次期日終結前聲明之。未到場者,不得承受,即再行定期拍賣。如有2 以上債權人聲明願意承受時,以抽籤定之。
  五、拍賣之不動產,法令限制其買受人之資格者,對於承受之債權人仍有適用。
  六、如拍定人為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承買,得標後本處不另通知優先承買。
  七、拍賣公告如有錯誤,請通知本院。
  八、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彰化縣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九、拍賣之不動產標示詳如附表,另請特別注意附表備註欄之記載是否正確,如有意見或異議,應於拍賣期日前以書狀聲明異議。
  十、如共有人參與投標,除檢附投標書背面所載文件及下列附表所示應檢附文件外,並檢附開標當日之土地登記謄本(證明投標人投標當日仍為共有人),以利後續程序之進行。
  十一、共有人僅通知第一次拍賣,後續拍賣程序將不再通知,共有人可上本院或司法院網站查詢法拍公告。
  十二、電子公文發文者,附表如電子檔附件(112-66605c1)所載。
 

檔案下載

  • 112-66605Gpdf
  • 發布日期:113-05-29
  • 更新日期:113-05-2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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