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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0839號HABIBI(中文姓名:哈比)之刑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如113簡839字第113001291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HABIBI(中文姓名:哈比)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簡字第839號HABIBI(中文姓名:哈比)加重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HABIBI(中文姓名:哈比)之刑事判決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王冠雁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8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ABIBI(中文姓名:哈比)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77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12號)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HABIBI(中文姓名:哈比)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C055-06 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如股
- 發布日期:113-05-15
- 更新日期:113-05-1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