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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陸許字第000005號張玲利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寧112年度家陸許字第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玲利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陸許字第5號陳源杰與張玲利間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張玲利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聲請駁回。
書記官 周儀婷
- 發布日期:113-05-15
- 更新日期:113-05-1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