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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員小字第000137號江承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言詞辯論筆錄影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員民準113員小字第13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江承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言詞
辯論筆錄影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3年度員小字第137號給付租金事件,應送
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言詞辯論筆錄影本,現由
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
: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
二、開庭期日:113年6月6日下午2時45分於本院第23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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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顏麗芸
- 發布日期:113-05-10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