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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000075號PHAM VAN TIEN(中文姓名:范文進)之刑事裁定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理113單禁沒75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PHAM VAN TIEN(中文姓名:范文進)之刑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5號PHAM VAN TIEN(中文姓名:范文進)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案件。
二、應送達PHAM VAN TIEN(中文姓名:范文進)之刑事裁定各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蔡忻彤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