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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987號林紘宇之裁定正本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參年肆月貳拾肆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愛112年度訴字第987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87號原告黃昱凱(即黃國富之承受訴訟人)等
人與被告林紘宇間損害賠償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林紘宇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紘宇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87號
原 告 黃昱凱
(即黃國富之承受訴訟人)
黃昱瑋
(即黃國富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梅芬 住同上
(即黃國富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林紘宇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梅芬、黃昱凱、黃昱瑋為黃國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書 記 官 曾靖雯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