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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165號林麗鳳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參年肆月貳拾肆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愛112年度訴字第1165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65號原告林昆雄與被告林麗鳳等人間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林麗鳳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麗鳳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65號
原 告 林昆雄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
被 告 林啟松
林麗鳳等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協同原告將坐落於彰化縣00鎮00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為76平方公尺,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登記日期民國90年7月3日,收件字號彰和資字第000000號,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3,000,000元,清償日期民國92年05月31日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被告應協同原告將坐落於彰化縣00鎮00段000建號房屋,總面積為172.80平方公尺,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登記日期民國90年7月3日,收件字號彰和資字第000000號,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3,000,000元,清償日期民國92年5月31日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書 記 官 曾靖雯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