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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斗簡字第000411號張家翔即張慶中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斗民明112斗簡字第41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家翔即張慶中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斗簡字第411號履行協議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本庭辦公地點(本庭辦公地點: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領取。
書記官 陳昌哲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