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000269號PHAM VAN VIEN (中文名:范文園)之刑事判決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柏113交簡269字第113001007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PHAM VAN VIEN (中文名:范文園)之刑事判決及刑事裁定各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交簡字第269號被告PHAM VAN VIEN (中文名:范文園)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被告PHAM VAN VIEN (中文名:范文園)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各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林靖淳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AM VAN VIEN(中文姓名:范文園,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9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PHAM VAN VIEN(范文園)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靖淳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