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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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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000010號陳義棋、呂栢壽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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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勇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義棋、呂栢壽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劉林冬葉與李桂香等間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義棋、呂栢壽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被告呂正彥、呂嘉玲應就其被繼承人呂凃月娥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公同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魯大偉、魯大鵬、魯靜媛應就被繼承人呂翠霞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公同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張林素貞應就被繼承人林桂英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公同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劉思遠、劉思達、劉思迪、劉思敏應就被繼承人劉呂靚霞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公同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五、被告陳世宗、陳世能、陳桂煖、許家瑋應就被繼承人陳贊金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公同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六、被告陳運成、陳運銘、陳奕錡、陳桂芳、陳朱秀應就被繼承人陳金生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公同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七、被告張獻忠、張艾佳、張昌榮、張麗珍、張麗娟應就被繼承人張陳橓槰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公同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八、被告林鈺芳、林鈺淇、葉麗秋、林炳坤、林貴鈴應就被繼承人林陳橓申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公同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九、被告陳棟梁、陳勝烽、陳錫卿、陳義棋、陳秋霞應就被繼承人陳林雲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公同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十、被告唐淑華、唐淑女、唐萬春應就被繼承人唐陳梅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公同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十一、被告呂垣彬、李泳嫺應就被繼承人呂䕃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公同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十二、兩造就被繼承人呂天來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
十三、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書記官  呂怡萱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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