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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聲字第000013號呂君德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12司執聲育字第1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呂君德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聲字第13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呂君德間確定執行費用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育股書記官李政優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