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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員小調字第000080號江承偉之期日通知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員民準113員小調字第8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江承偉之期日通知書(含補正通知)
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3年度員小調字第80號給付租金事件,應
送達之期日通知書(含補正通知)一件,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彰化
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
二、開庭期日:113年5月9日下午2時40分於本院第23法庭
。
三、原告應於10日內補正下列資料:
㈠兩造就剩餘租金負擔有無協議或被告同意支付。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租金之請求權基礎(即法律規
定)。
㈢提出被告應給付新臺幣75500元之項目為何(應分
項列明)、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
明所載之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
書記官顏麗芸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