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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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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002235號PROMWONG PHONGWARIN (中文名:朋翁)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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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子112交簡2235字第11300095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PROMWONG PHONGWARIN (中文名:朋翁)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交簡字第2235號PROMWONG PHONGWARIN (中文名:朋翁)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PROMWONG PHONGWARIN (中文名:朋翁)之刑事判決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方維仁
判決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2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ROMWONG PHONGWARIN (中文名字:朋翁)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01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PROMWONG PHONGWARIN (中文名字:朋翁)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節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方維仁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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