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002235號PROMWONG PHONGWARIN (中文名:朋翁)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子112交簡2235字第11300095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PROMWONG PHONGWARIN (中文名:朋翁)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交簡字第2235號PROMWONG PHONGWARIN (中文名:朋翁)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PROMWONG PHONGWARIN (中文名:朋翁)之刑事判決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方維仁
判決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2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ROMWONG PHONGWARIN (中文名字:朋翁)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01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PROMWONG PHONGWARIN (中文名字:朋翁)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節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方維仁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