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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001號洪玉明香(HUNG NGOC MINH HUONG)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秀113年度婚字第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玉明香(HUNG NGOC MINH HUONG)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1號原告張政宜與被告洪玉明香(HUNG NGOC MINH HUONG)間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洪玉明香(HUNG NGOC MINH HUONG)得於庭期前上班日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33法庭(法院地址: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行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楊憶欣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