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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0421號顏美華之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非勤113年度司票字第421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21號聲請人王中賢與相對人顏美華間本票裁定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顏美華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顏美華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趙世明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