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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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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000055號蔡世豪之113年4月1日及113年4月8日筆錄繕本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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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敦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蔡世豪之113年4月1日及113年4月8日筆錄繕本各 1 份,並請於送達翌日後7日內表示意見陳報法院。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5號聲請人周羽涵與相對人蔡世豪間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113年4月1日及113年4月8日筆錄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蔡世豪得於庭期前上班日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請於送達翌日後7日內表示意見陳報法院。
 
 
 
書記官  曾湘淯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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