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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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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000081號郝芳婷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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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郝芳婷之刑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毒聲字第81號郝芳婷聲請觀察勒戒案件。
二、應送達郝芳婷之刑事裁定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魏巧雯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郝芳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郝芳婷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魏巧雯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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