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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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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948號陳鳳珠、邱文中、邱文英、邱秀瑛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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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樂112年度訴字第948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48號原告蔡文峰與許麗玲等七十三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陳鳳珠、被告邱文中、被告邱文英、被告邱秀瑛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鳳珠、被告邱文中、被告邱文英、被告邱秀瑛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48號
原   告 蔡文峰
被   告 許麗玲
曹凱閔
曹凱雯
曹世芬
曹秀芳
曹裕成   
曹裕弘   
曹志旭   
曹愛惠   
曹朱屏
曹呈吉
曹惠超
曹呈志
曹昌亮
林美鳳
曹瑞真
曹順榮
陳澄彥
陳澄洲
李忠城
李忠賢
李惠玲
林家羚
李重賢
李明書
李芷葶
謝西彬
謝志明
謝志慶
謝志忠
鄭文進 
鄭育欣 
鄭舜謙 
鄭富謙 
謝幸子
謝幸梅
謝幸櫻
邱裕方
邱盟方
邱秀枝
邱秀珍
邱惠美
邱文能
邱文義
邱振益
邱信榮
邱淑芬
邱文石
邱麗雪
黃銀烈
黃淳棠
黃淳杰
黃偉烈
黃東烈
黃春美
黃金美
蔡春月
邱獻億
邱淑婉
邱銘彬
黃明雍
黃督允
黃子菱
黃于嘉
邱秀蓉
蘇慶周
蘇俊琪
蘇俊富
蘇俊國
陳鳳珠   
邱文中   
邱文英
邱秀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7,881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書  記  官  許雅涵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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