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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聲字第000003號巫沛勲、楊氏姮之民事裁定及民事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狀繕本各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13司執聲秋字第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巫沛勲、楊氏姮之民事裁定及民事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狀繕本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聲字第3號債權人與債務人巫沛勲(即巫明連之繼承人)等間確定執行費用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秋股書記官詹國立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