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000508號何瑋展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肆月叁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酉112年度附民字第508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何瑋展之刑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附民字第508號黃惠蘭請求損害賠償案件。
二、應送達何瑋展之刑事裁定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08號
原 告 黃惠蘭
被 告 何瑋展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