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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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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000018號張氏順(TRUONG THI THUAN)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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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4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健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氏順(TRUONG THI THUAN)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8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與張氏順(TRUONG THI THUAN)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張氏順(TRUONG THI THUAN)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受裁定人即相對人張氏順(TRUONG THI THUAN)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書記官  熊掌山
  • 發布日期:113-04-04
  • 更新日期:113-04-0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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