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斗小字第000064號劉純華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斗民慎113斗小字第6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純華之起訴書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斗小字第64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書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本庭辦公地點(本庭辦公地點: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斗簡第一法庭(庭址設:彰化縣田尾鄉饒平村建平路2段91號)開言詞辯論庭,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蔡政軒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