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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87號謝雅芳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秀112年度家繼簡字第8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謝雅芳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簡字第87號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謝黃雪花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謝雅芳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被代位人謝海鋒及被告就被繼承人謝萬福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之比例負擔。
書記官 楊憶欣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