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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047號相對人維尼雅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彭龍輝、陳美惠之裁定及更正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善113年度司聲字第47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47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維尼雅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之裁定及更正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三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維尼雅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彭龍輝、相對人彭龍輝、相對人陳美惠之裁定及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維尼雅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莊何江
股 別:善股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