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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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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000369號GAPASEN MARY GRACE OCDE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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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肆月貳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松113交簡369字第113000900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GAPASEN MARY GRACE OCDE 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交簡字第369號GAPASEN MARY GRACE OCDE 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GAPASEN MARY GRACE OCDE 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各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林明俊
(裁判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GAPASEN MARY GRACE OCDE (菲律賓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4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GAPASEN MARY GRACE OCDE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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