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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878號張錦烺、張賜種之民事更正聲明狀繕本、民事更正聲明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樂112年度訴字第878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錦烺之民事更正聲明狀繕本、被告張賜種之民事更正聲明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878號確認通行權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更正聲明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張賜種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許雅涵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