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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更一字第000039號林文章之113年6月13日下午1時55分訊問程序傳票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如113聲保更一39字第113000895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林文章之113年6月13日下午1時55分訊問程序傳票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聲保更一字第39號林文章聲請強制治療案件。
二、應送達林文章訊問程序傳票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定113年6月13日下午1時55分於本院第17法庭行訊問程序,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王冠雁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C055-06 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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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院113聲保更一39傳票pdf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