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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33號任陳抱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宜112年度家繼簡字第3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任陳抱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簡字第33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王隆慶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任陳抱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原判決關於「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
書記官 施嘉玫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