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0305號PHAM QUY THIEN(中譯:范貴善)之民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非勤113年度司票字第305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05號聲請人傅伴紅與相對人PHAM QUY THIEN(中譯:范貴善)間本票裁定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PHAM QUY THIEN(中譯:范貴善)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PHAM QUY THIEN(中譯:范貴善)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趙世明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