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001480號劉冠宏之刑事判決節本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如112交簡1480字第113000873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劉冠宏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交簡字第1480號劉冠宏過失傷害案件。
二、應送達劉冠宏之刑事判決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王冠雁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附判決(或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14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冠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冠宏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函 稿 代 碼:C055-06 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如股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