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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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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06、319號葉靚翮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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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秀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06號、第31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葉靚翮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06號、第319號吳晏迦與葉靚翮間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變更子女姓氏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葉靚翮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N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聲請人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每月新臺幣10,000元,如有遲誤一期履行,其後三期之給        付,視為亦已到期。
      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N000000000號)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吳」。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楊憶欣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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