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0197號黃烟輝之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知113年度簡字第197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黃烟輝之刑事判決及刑事裁定各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簡字第197號、113年度簡字第58號黃烟輝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黃烟輝之刑事判決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儀潔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97號
113年度簡字第5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烟輝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892、2158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烟輝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纜線壹串及車床零件壹個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衛生紙壹串及塑膠提袋拾個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函 稿 代 碼:C055-07 公示送達-複製裁判書
股 別:知股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